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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民法(万民法和公民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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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表达:

万民法(万民法和公民法的区别)

《万民法》:万民法实际上是罗马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其主要内容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契约关系的规范。它包含罗马法原有的部分规范,还吸收了与罗马有贸易关系的其他民族和国家的法律规范。万民法是以自然法

口语理解:

《万民法》:“万”是虚词,主要说的是多的意思,“民”是自由民而非公民,所以万民法指的是适用于国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考题中涉及的万民法,一般只需理解万民法的含义即可,不涉及过多深奥的细节点。

学者观点:

沈宗灵:由于贸易的发展和加强统治的需要,(不断修订),逐步形成罗马法的新因素,称为裁判官法或大官法,由于这种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因此,就称为万民法。“从实际意义上说,万民法指的是这一部分的罗马法:罗马人将它适用于他们自己和非公民双方。与万民法不同,公民法是指罗马法中仅适用于其公民的部分……非公民是毫无权利的”。为了适应新的阶级关系和缓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和罗马之间的矛盾,扩大帝国的社会基础,公元二一二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授予一般臣民以公民权,除奴隶外,自由民都取得了公民地位。根据当时罗马法学家的一般解释,自然法是合乎自然的、人的理 的法律;万民法是各族共有的法律,公民法是一族的特殊法律,万民法的地位显然髙于公民法。(什么是万民法)

李 红:为了克服市民法的弊端,公元前367年,设立高裁判官,由他们发布具有法律作用的告示,以告示拟就的办案原则指导司法实践,其实是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补充和提高市民法。所有的告示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终自成体系,被称之为高裁判官法。高裁判官法比市民法灵活、明了,它将新创立的一系列制度渗透到旧的法律制度中去,从而推动罗马法的发展,以至后形成万民法的体系;为了保护外来人的利益,公元前242年,设立了专门审理罗马市民与外来人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外事裁判官,他们抛开了传统法的框架,遵循公平正义的理念审理**,成为万民法的基本内容。万民法是“所有国家共有的法律”,是罗马的“国际法”。它以市民法为基础,参照地中海沿岸各国的上市习惯法而制定,目的是用以调整罗马统治区域内全体人民的社会法律关系,它是罗马法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万民法的形成和发展经过了缓慢的,渐进的漫长过程,并与市民法长期共存,互相渗透。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授予帝国全部自由民以罗马公民权, 从而消除了帝国北部居民的公民和非公民区别,从此市民法、万民法的区别不复有实际意义。(万民法发展历程)

沈 芝:所谓“万民法”,意思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是罗马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通过罗马高裁判员的司法活动所指定的。被罗马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行的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的法律。它是按照罗马奴隶主阶级的需要,吸收了各民族已有的法律成果,在较为复杂关系中发展起来的。其内容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契约的规范。万民法的体系比公民法更加完备,更加灵活,更加适应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统治阶级的要求。(万民法地位、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