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是什么?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开展检察听证的意义?
一是为了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
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三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通过听证方式审查案件,一方面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
检察听证参加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 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检察听证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 审查案件、拟不**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速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 。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检察听证的步骤
1、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2、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3、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4、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5、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6、当事人发表后陈述意见;
7、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